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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单位和环保组织对涉嫌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救济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进行救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济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侵害环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存款利息。

第四条 救济资金的用途:

(一)单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诉讼费用;

(二)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

(三)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市环保局开设救济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济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救济资金使用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将使用意见及各项依据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七条 救济资金的救济对象:

(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单位、环保组织;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修复治理费用的地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

第八条 救济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救济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执行救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救济申请、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救济资金申请材料由市环保局负责受理。

第九条 申请救济资金的限额:

(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在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限额内确定。但每案不超过20万元。

(二)环境侵权案件执行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每案每人不超过2万元。

(三)修复因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遭到破坏的环境所需费用,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额为限。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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