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昆明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本文有删减)
昆明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昆明城区洪涝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昆明城区的防洪安全,保证城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科学防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城区上游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军民结合、联动协作,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2 防汛抢险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昆明市城市防汛指挥部
根据《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贯彻落实全省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调整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和做好小型水库、城市防洪应急演练工作的紧急通知》(云防汛指电〔2020〕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调整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昆政办文〔2020〕4号)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城市防汛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和充实了昆明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市城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
2.1.1市城防指组织机构
市城防指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对口联系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滇池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政府新闻办、昆明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昆明供电局、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铁塔昆明分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轨道集团、昆明自来水集团、昆明公交集团、昆明交投公司、昆明城投公司、昆明滇投公司、昆明土投公司、昆明排水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市城防指成员。市城防指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有关单位。
2.1.2市城防指职责
(1)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城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城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组织、协调和指挥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
(4)督促检查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启动防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
(5)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安排城区防汛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
(6)承担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应急任务。
2.1.3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防汛责任单位职责
(1)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职责: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总体负责本辖区防汛排涝工作,根据汛情或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本辖区的防汛排涝指挥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同时配合昆明排水公司做好城市主干道的防汛排涝工作。
呈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总体负责本辖区防汛排涝工作,根据汛情或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本辖区的防汛排涝指挥调度,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防汛排涝应急抢险工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低洼易涝区、下凹式立交桥、铁路隧洞、下穿隧道、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等重点防汛区域的防汛安全负责。以上区域如为昆明排水公司负责范围,在发生淹积水时由昆明排水公司负责应急抽排水工作,各区应及时派专人值守,设置防汛安全警示标识,疏导交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城市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防汛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发生较大灾害时,保障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城市防汛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通信、抢险用电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市直属学校防汛安全检查,督促学校疏通内部排水管网;加强师生防汛安全教育,保证校内防汛安全。发生城市内涝时及时报告属地排水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水,确保师生安全及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督促指导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编制高、中考期间防汛排涝应急预案,确保高、中考活动顺利进行。
市公安局:出现淹积水时,维护和疏导城市交通秩序,及时向市防汛办提供道路淹积水情况,根据淹积水情况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破坏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城市防汛经费,及时下拨城市防汛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城市及周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配合督查、指导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城市及周边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城市及周边重大洪涝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为生活用水安全在源头上提供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设施管理单位开展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排水管网清淤除障;开展住建行业防汛排涝安全检查,负责在建、已建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督促各类市政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特别是地铁施工企业,要落实地下排水管线管理及改动报批、验收移交前的防洪排涝责任;编制完善住建行业职责涉及的各类防汛排涝预案和度汛方案;配合属地政府,督促、指导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居民小区及城市危房的防汛排涝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管理责任范围内道路及附属设施的防汛排水安全检查,确保排水和交通畅通;做好所承担的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度汛计划,清除施工建筑垃圾,避免工程所涉及的河道、沟渠、排水管网行洪排涝不畅通;负责督促轨道公司做好地铁营运线路的防汛安全;负责公交车场(站)等防汛安全督促检查,对公交场站内存在的防汛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城市及周边农业洪涝灾害情况,统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防汛排涝工作的技术支持;严格执行省防汛办批复的松华坝水库、滇池调度运行计划,加强对松华坝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加强城区河道安全监督;协调牛栏江—滇池补水的汛期调度工作;督促指导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做好辖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管理。
市商务局:根据灾情需要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区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强汛期对城区易发洪涝及周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景区的管理,组织对发生自然灾害景点、受困游客、群众的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紧急情况下医患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尾矿(库)坝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城市及周边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保障,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
市人防办:负责市级城市公共人防工程的防汛检查、管理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政府及管委会做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道、沟渠、管网沿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工作,并加强监管,禁止将生活垃圾、杂物扫入河道、沟渠、管网、落水篦子内,确保河道、管网通畅;会同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及时协调或通知产权部门恢复遗失的窨井盖;及时检查排除汛期路灯漏电隐患。指导和督促辖区对街道两侧行道树进行安全检查,影响安全的要及时处理,发生树木倒塌,要立即组织人员清理,确保行人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编制滇池度汛计划,督促指导各区制定并实施出入滇池河道年度清淤除障计划,确保滇池、草海及出入滇池河道的防洪安全;严格执行省防汛办批复的滇池调度运行计划,认真做好滇池、草海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防汛排涝安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市防震减灾局: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做好发生城市洪涝灾害区域及周边的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城市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抗灾意识,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有关单位做好城市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及时对降雨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和灾害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汛办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水文分析情况和水情预报,及时向市防汛办提供各主要河段、测站水位、流量、雨量,遇超标洪水时做出预警预报,为城市防汛排涝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信息。
昆明警备区:遵照上级指示和命令,负责协调、组织当地驻军、民兵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组织所辖队伍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
昆明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积极配合辖区人民政府防汛抢险,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
昆明电信分公司、昆明移动分公司、昆明联通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通信应急预案,对通信线路、网络进行检修,确保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通讯、网络畅通。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排水设施、铁路桥涵的清淤除障工作,确保铁路桥涵安全、排水设施泄洪畅通;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对铁路安全运行的防范工作,及时修复铁路水毁工程,对所承担的工程做好应急准备,保障铁路安全运行。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场防汛抗洪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和开展培训演练,做好机场防汛保安全工作。
昆明轨道集团: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防汛排涝工作。已运行的线路要安排专人对轨道沿线、车站及重要部位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正在施工的线路要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周边的排水管网、河道、沟渠进行彻底清疏,恢复因施工损坏、填埋、占压的排水管网和落水口;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度汛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并报辖区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昆明排水公司备案;成立防汛排涝组织机构,明确各标段防汛责任人,落实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需的防汛排涝抢险物资、设备,加强值班巡逻,及时处理淹积水情况并上报,确保轨道工程防汛排水安全。
昆明自来水集团:负责所辖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昆明滇投公司:负责所承担的在建和未移交的已建工程的防汛排涝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汛、度汛预案,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昆明排水公司:负责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做好所管辖的防洪泵站、河闸、排水管网等防汛排涝设施的调度、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安全运行;根据降雨和来水情况,加强巡查,适时启闭河闸、防洪泵站,及时处置责任区域内的淹积水;并按市城防指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处置责任区域外的淹积水;配合主城各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反馈淹积水及处置情况。
昆明城投公司:负责巫家坝片区收储范围内的防汛排涝应急抢险工作,积极主动与属地政府防汛部门联系沟通,做好片区防汛排涝工作。
昆明土投公司:负责公司及下属项目建设单位在建涉河及沟渠工程的防汛安全,做好清淤除障工作,对工程建设长期侵占河道、沟渠的要在汛前恢复其过水断面;涉及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
昆明交投公司:负责公司及下属项目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防汛排水安全和协助周边水系防汛排水工作,负责所承担的已建但未移交的工程项目发生淹积水的处置;对影响防汛安全的因素,要及时整改,确保防汛排水畅通。
其余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和防汛责任单位对所辖区域和下属单位负责,督促做好防汛准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确保防汛安全。
2.1.4市城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城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城区防汛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2)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城区防汛排涝工作;
(3)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检查,审批防洪调度计划,制定防汛排涝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及有关应急资金的计划;
(4)建立健全防汛应急排涝工作信息联络网,负责防汛排涝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传递;
(5)督促城区各防汛排涝责任单位制定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方案,开展防汛宣传和培训工作;
(6)完成市城防指领导下达的有关任务,做好其他防汛排涝日常管理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制
当城区发生洪、涝灾害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城防指办公室报告,并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时通报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市城防指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防汛专业预案要求,展开相应工作。
3 防汛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
3.1 防汛监测与防汛信息收集
防汛信息的收集、监测和预警按统一渠道,分级、分区域、分专业的原则实施。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对昆明市防汛信息进行监测、收集、核实、上报和管理。
3.1.1 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要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为城市防汛工作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暴雨、大暴雨天气预报和降水量等气象信息。
3.1.2 水情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影响控制昆明市各水文测站的实时水情和雨情信息。暴雨发生后,市水文水资源局应根据降雨情况及时作出主要江河的洪水预测、预报,并将预报峰值及发生的时间立即通报市城防指办公室。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险情
①险情类型:堤防管涌、渗水、漏洞、脱坡、跌窝、裂缝、坍塌、崩岸、漫溢、决口等险情,穿堤建筑物险情。
险情发生时间、位置、范围及有关指标。
发生险情时气象、水情情况及发展趋势。
堤防决口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设施情况,受威胁地区人员转移情况。
②堤防基本情况
堤防名称,级别,所在江河,位置(具体到乡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及断面情况。
③堤防抢险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2)水库险情
①水库名称、所在位置(具体到乡镇)和所在流域;险情发生时间、位置、类型;水库出险时及最新库水位、蓄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等;水库出险对下游影响及人员转移情况。
②水库基本情况
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指挥调度权限、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情况,水库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及主要泄洪设施情况,建设时间,是否为病险水库,水库有关特征值。
③水库抢险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3)堰塞湖险情
①堰塞湖名称、所在位置(具体到乡镇)和所在流域,堰塞湖溃坝洪水流量;堰塞湖溃坝对下游影响及人员转移情况。
②堰塞湖基本情况
堰塞湖行政责任人、堰塞湖预警与响应等情况、堰塞湖集雨面积、蓄水量。
③堰塞湖抢险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4)山洪灾害
①山洪灾害基本情况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或滑坡)及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预警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及伤亡原因分类,人员围困情况,主要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重要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山洪灾害发生地雨、水情
包括降雨范围、强度和时间及预报情况,洪水水情。
③采取的主要措施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执行情况及人员转移安置情况。
(5)城市受淹
①城市进水基本情况
城市进水时间及持续时间。城区淹没面积及占城区面积比例,最大水深;进水城市当前情况;进水城市地理、地形特征,防洪工程概况(堤防名称,级别,堤顶高程,防御标准及所在江河的警戒水位、保证水位等)。
②城市受淹的主要原因
包括降雨范围、强度、历时;以及导致城市进水的河流控制站水情(洪峰水位、相应流量和洪水量级),城市受淹原因(内涝、山洪、堤防决口、漫堤等)。
③基础设施运行及损毁情况
洪水对城市电力、供水、交通、通信等正常运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基础设施损毁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④人员被洪水围困情况
被洪水围困人员的人数、围困的地点、围困时间、有无生命危险、是否需要转移安置,被围困人员现状及转移安置、卫生防御等情况。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受灾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发生重大险情灾情立即电话报告,并力争在洪涝灾情发生后25分钟内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洪涝灾情发生后2小时30分钟;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5 加强防汛值班
(1)防汛值班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汛期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2)汇总及上报。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对水情、雨情、灾情等汛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整理,按照《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上报洪涝灾情。
3.1.6 防汛信息传递、共享和发布
市城防指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充分利用昆明防汛信息指挥系统对防汛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和传递,并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防汛的重要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淹水点整治和河道综合整治等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排水管网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和维护、保养,保证防汛设施正常运行;对跨汛期施工的防汛工程和有碍防汛的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并报防汛部门备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随意侵占压、覆盖行洪河道。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隐患、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洪水发生地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24小时监控,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城防指汇报,由市城防指向有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市城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市城防指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召集水文、气象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发生地防汛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到岗,由市城防指向有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的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市城防指向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3.2.3 城市洪水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的预警由水文部门及河道管理部门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城市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各有关部门严格服从。
(2)城市内涝预警。由市水务局、市城防指办公室、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排水公司等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水库、坝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水文、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
3.2.4 突发性洪水
突发性洪水指由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由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预警并报市城防指。
(2)堤防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指挥机构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3)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由发生地自然资源部门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并通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将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救灾抉择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规定逐级审批,凡经市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昆明主城区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级。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汛期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市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负责影响主城区防汛安全的重大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其他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由辖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工作情况。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发布
4.2.1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城防指指挥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
4.2.2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城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
4.2.3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城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市城防指办公室发布。
4.2.4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批准,市城防指办公室发布。
4.3 指挥流程
为保证主城区防汛排涝和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规定,昆明市主城区防汛排涝抢险的指挥按“属地为主、分级展开、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4.4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1)降雨过程中接到气象部门暴雨红色预警,未来12小时内,主城区将普降大暴雨,或降雨量已达大暴雨到特大暴雨量级,且降雨仍将持续。
(2)中心城区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积水严重,大部分道路断交,大量房屋进水。
(3)城区盘龙江、宝象河、金汁河、大清河、采莲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等重要河道中,有5条以上重要河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3条以上主要河流接近历史最高水位,滇池外海及草海超汛限水位并达到20年一遇洪水位;市内其他河流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且呈上涨趋势或持续稳定。
(4)城区河道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溃、决口、倒闸;城区周边水库发生超设计洪水或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4.2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行动
(1)全市进入防汛紧急状态,市城防指指挥长进入市城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并指挥,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昆明滇投公司(昆明滇池水务公司)、昆明排水公司、昆明供电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到市城防指办公室集中办公,分析防汛形势,调集全市防汛排涝资源,下达防洪、排涝抢险救灾指令。
(2)全面启动各级各部门防汛预案并按职责划分和预案要求由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主持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抗洪抢险工作。
(3)申请调动驻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同时动员社会其他力量参与。
(4)没有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要进入警戒状态,全力检查,排除防洪隐患,确保安全。
(5)重要的抢险工作由市城防指统一指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具体执行。一般性抢险救灾工作仍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6)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5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1)降雨过程中接到气象部门暴雨橙色预警,滇池外海及草海达汛限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造成顶托河道,盘龙江、宝象河、金汁河、大清河、采莲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等重要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顶托排水管网,城市内涝淹积水较重,部分交通主干道已淹水断交。
(2)城区盘龙江、宝象河、金汁河、大清河、采莲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等重要河道超警戒水位,其中有3条以上重要河道超过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3)城区河道可能发生5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地段可能发生溃堤、决口;城区周边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大坝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管涌,泄水建筑物及设施发生故障,危及水库安全。
4.5.2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行动
(1)各级各有关部门进入警戒状态,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各区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带班领导进入临战状态。
(2)市城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到市城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和指挥,组织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昆明滇投公司、昆明滇池水务公司、昆明排水公司、昆明供电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到市城防指办公室集中办公,对城市防汛排涝设施进行调度,下达防汛排涝抢险指令。主城排水管网、泵站、调蓄池、闸门以及水质净化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调度转为防汛紧急调度,其中城市重要防汛排涝设施的调度,由有关单位联合会商,形成调度意见后实施并报指挥长。
(3)视情况申请调动驻昆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除带班指挥外,分管领导需带队深入防洪重点部门检查防汛工作,消除防洪隐患。
(5)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要提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一切力量抗洪抢险,抢险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出险地区负责组织指挥,并将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各地区及各专业抢险队集结待命,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重点部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全力确保重点设施正常运转。
(6)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6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
(1)降雨过程中接到气象部门暴雨黄色预警,城区盘龙江、宝象河、金汁河、大清河、采莲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等重要河道水位上涨迅速,其中3条以上重要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接近保证水位,或1条以上重要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城市出现内涝淹积水。
(2)城区河道可能发生20年一遇洪水,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城市周边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堤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4.6.2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行动
(1)各级各有关部门进入预警状态,单位领导上岗到位。
(2)市城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到市城防指办公室集中办公,在常务副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的领导下,对城市防汛排涝设施进行调度,下达防汛排涝抢险指令。在确保片区防汛安全的前提下,主城排水管网、泵站、调蓄池、闸门以及水质净化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调度应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中城市重要防汛排涝设施的调度,由有关单位联合会商,形成调度意见报第一副指挥长同意后实施。
(3)各辖区人民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沿河巡查,及时消除防汛隐患,管网、泵站、水闸各管理部门进入临战状态,并适时启动泵站、河闸。
(4)各辖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向市城防指办公室报告情况的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报告。
(5)抢险救灾工作由出险地人民政府按当地防汛预案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6)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7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4.7.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1)当气象部门发布重要天气大雨消息预报,或当降雨过程中接到气象部门暴雨蓝色预警,中心城区部分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产生短时积水,积水深度在20厘米以下。
(2)城区盘龙江、宝象河、金汁河、大清河、采莲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等重要河道中,有3条以上重要河道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或1条以上重要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上涨趋势。
(3)城区河道可能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局部堤防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城市周边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出现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4.7.2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行动
(1)各级各有关部门保持警戒值班,市城防指办公室通报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市级有关部门。
(2)各辖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将情况向市城防指办公室报告。
(3)气象、水文信息部门进入预警状态。
(4)按照常规防汛排涝工作要求,由市城防指办公室值班带班领导主持开展指挥调度。降雨开始前,各地区及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面山截洪设施、调蓄池、管网、泵站等防汛排涝设施的调度准备工作,在各淹积水点提前部署应急队伍及应急设备;降雨开始后,各地区及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调度和处置工作。
(5)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各地区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段,目的是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发生地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到岗,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河)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超标准洪水响应。按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实施防汛抢险。
4.8.2 城市洪涝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各级水务、河管部门做好城市上游的分洪工作,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防止洪水倒灌、冲击城市的工作。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及各成员到岗,由市城防指统一指挥。河闸、泵站、排水管网管理单位负责城区排涝(污)泵站、河闸及有关防汛排涝设施的运行监护,由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必要时申请驻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支援。
4.8.3 突发性洪水
(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有关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城镇、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信息监测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防汛责任单位要确定辖区内有关防汛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4.9.2 信息汇总和报告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昆明排水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对本辖区、责任区可能发生防汛信息的分析汇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城防指办公室。对于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及可能导致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城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立即报告,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力争在25分钟内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钟。
(2)较大险情灾情信息立即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具体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一般险情灾情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因险情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市城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9.3 信息处理
市城防指负责组织全市防汛预警信息、汛情、工情、险情及洪涝灾情等信息的实时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9.4 信息发布
4.9.4.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4.2 全市性的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城防指统一审核后,交由有关部门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有关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驻昆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
4.9.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4.4 各区信息发布可参照市信息发布形式发布。
4.9.4.5 新闻发布
(1)防汛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2)实行防汛抢险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常值班和蓝色、黄色预警时由市城防指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橙色、红色预警状态时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别发布有关汛情及防汛工作信息。
(3)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防御洪水内涝和自救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抗洪救灾的成功事例和好人好事。
4.10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驻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支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2.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3.2 必要时可通过辖区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4.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汛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4.4 防汛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防汛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按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5.2.2 市防汛指挥机构建设市级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全市各级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市城防指统一调度。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5.3.2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云南省昆明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3.3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5.3.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特别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三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及四十五条“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铁路、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市范围免费通行(具体办法由市城防指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制定)。
5.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的规定,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部门保障灾区的医疗卫生安全。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救灾行动和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防汛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城防指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城防指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内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市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主城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调用各区和部门储备的物资,如全市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申请调用省级和中央防汛抢险物资。
(2)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市城防指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城防指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财政对较大级以上级别(含较大级别)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一般级以下级别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防范和处置洪涝灾害的有关经费;加强对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洪涝灾害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探索设立全市洪涝灾害救助基金的机制。
5.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的规定,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5.10.1 完善市防汛指挥系统
(1)进一步建设覆盖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各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雨、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防汛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送到市防指。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防洪基础、实时数据库系统,实现防汛基本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5)结合控制性水库调度,建设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洪水优化调度,为减灾和增益提供决策支持。
(6)建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0.2 专家库建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11 培训和演习
5.11.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城防指负责市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各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地防指防汛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4)驻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各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1.2 演习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习。
(2)市城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防汛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转移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全市洪涝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1.3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1)水务部门负责水务、防汛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2)城建部门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农业部门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5)国土部门及时派出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赴地质灾害现场调查,提供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置。
(6)经贸部门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7)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恢复工作。
(8)民政部门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剂,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安置灾区人民生活用品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9)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流行病的发生和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水务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1.2 本预案由市城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本预案根据需要由市城防指办公室负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1.3 各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有关地区防汛专项预案和其他单项预案。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应急预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市城防指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3 附表(各责任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完善更新)
(1)昆明城市防汛排涝责任人
(2)昆明市主城内涝淹水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3)昆明排水公司抢险队统计表
(4)昆明城市防洪重点保护目标及市级投入力量统计表
(5)防汛值班电话表
附表4
昆明城市防洪重点保护目标及市级投入力量统计表
重点保护目标 | 属地防汛抢险队伍 | 市级防汛抢险队伍 |
松华坝水库 | 松华坝水库管理处防汛抢险队员50人 | 昆明市防汛机动抢险队40人 |
海埂大坝 | 市滇池管理局防汛抢险队50人; 滇池度假区管委会防汛抢险队100人 | 昆明市防汛机动抢险队30人 |
昆明火车站 | 昆明铁路局防汛抢险队50人 | 昆明市防汛机动抢险队20人 |
昆明火车南站 | 昆明铁路局防汛抢险队50人 | 昆明市防汛机动抢险队20人 |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 长水机场防汛抢险对50人 | 昆明市防汛机动抢险队20人 |
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 官渡区防汛抢险队100人 | 昆明排水公司抢险队20人 |
立交桥等重要交通枢纽 | 每个点由属地安排防汛抢险队伍20人 |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防汛抢险队各 50人;昆明轨道集团防汛抢险队50人;昆明排水公司抢险队50人 |
重要党政机关、医院、学校 | 每个点由属地安排防汛抢险队伍20人 | 昆明排水公司抢险队50人 |
附表5
防汛值班电话表
防汛责任单位 | 防汛值班电话 |
五华区 | 值班电话:64142311、68336353 |
盘龙区 | 值班电话:63130769 |
官渡区 | 值班室:67173059(防汛)67173664(应急) |
西山区 | 值班室:68109091(电话、传真) |
呈贡区 | 值班电话:67479944(电话、传真) |
经开区 | 值班电话:67411119 |
滇池度假区 | 值班电话:64983888,64983666;传真:64983999 |
昆明排水公司 | 值班电话:64179027,64139050(传真) |
市滇池管理局 | 滇池防汛值班:64312706 |
空港经济区 | 值班电话:67334506(电话、传真) |
昆明市防汛办 | 65708087 |
昆明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意义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昆明市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切实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全面提高昆明市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昆明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范围内突发性供水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昆明市城市供水水源地因发生突发性供水事件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包含战争、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
(3)昆明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03号)和《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昆政办〔2016〕20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昆明市城市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供水、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充分准备、科学救援的原则。
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2.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析
城市供水系统包括取水系统、制水系统、输配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和电力能源系统,是一个复杂开放系统,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威胁。城市供水系统一旦遭受上述威胁的破坏和影响,将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供水重大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预警由高到低,标识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2.2.1 Ⅰ级供水突发事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Ⅰ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受影响居民人口在40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Ⅰ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2.2.2 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30万—4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涉及本辖区的Ⅱ级预警供水突发事件。
2.2.3 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20万—3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2.2.4 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10万—2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2.3 昆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及机理,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及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1)自然灾害事件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其中,结合昆明市地理位置及供水特点,对昆明市城市供水系统构成较大影响的主要自然威胁有暴雨、干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水传染病、极端天气等。表2.1列举出了城市供水系统可能面临的几种主要的自然威胁。
表2.1 城市供水系统可能面临的自然威胁种类及其可能后果
自然威胁类型 | 影响部位 | 影响方式 | 潜在后果 |
暴雨 | 水库 | 溢水 | 水坝崩塌 |
河流 | 洪灾 | 水源污染、供水中断 | |
制水系统 | 洪灾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洪灾 | 供水中断 | |
干旱 | 水库 | 储量减少 | 缺乏原水 |
地下水 | 水位降低 | 增加泵站能耗、缺乏原水 | |
制水系统 | 水质变差 | 增加处理费用 | |
地震 | 水库 | 水坝崩塌 | 缺乏原水 |
地下水 | 矿物质液化 | 水井失效、原水中断 | |
输水管道 | 管线中断 | 供水中断 | |
制水系统 | 构筑物及设施破坏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设施破坏 | 供水中断 | |
管网 | 管道破坏、节点受损 | 渗漏、供水中断 | |
山体滑坡、泥石流 | 水库 | 水坝崩塌 | 缺乏原水、洪灾 |
河流 | 沉淀物增加 | 原水浊度增加 | |
输水管道 | 地基移动 | 供水中断 | |
制水系统 | 设施破坏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损坏 | 供水中断 | |
水传染病 | 取水系统 | 污染 | 疾病、死亡 |
制水系统 | 污染 | 疾病、死亡 | |
极端天气 | 管网 | 管线漏损 | 漏水增加、需水量增加 |
(2)工程事故事件
城市供水系统内部包括取水系统、制水系统、输配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和电力能源系统。在表2.2中列举出了城市供水系统可能面临的几种主要的工程事故威胁。
表2.2 城市供水系统可能面临的工程事故种类及其可能后果
威胁方式 | 影响部位 | 影响方式 | 潜在后果 |
工程质量事故 | 水坝、水库 | 结构性故障 | 缺乏原水 |
制水系统 | 结构性故障 | 供水中断 | |
输水管道 | 结构性故障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结构性故障 | 供水中断 | |
管网 | 结构性故障 | 供水中断 | |
战争 | 水坝、水库 | 结构性损坏 | 原水缺乏、洪灾 |
沟渠、河道 | 结构性损坏 | 原水缺乏、洪灾 | |
制水系统 | 结构性损坏及设备损坏 | 供水中断 | |
清水池、水塔 | 结构性损坏 | 供水功能缺失 | |
输水管道 | 结构性损坏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设备损害 | 供水中断 | |
管网 | 设备损坏 | 水量减小、水压降低 | |
爆炸袭击 | 水坝、水库 | 结构性损坏 | 原水缺乏、洪灾 |
沟渠、河道 | 结构性损坏 | 原水缺乏、洪灾 | |
制水系统 | 结构性损坏及设备损坏 | 供水中断 | |
清水池、水塔 | 结构性损坏 | 供水功能缺失 | |
输水管道 | 结构性损坏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设备损害 | 供水中断 | |
管网 | 设备损坏 | 水量减小、水压降低 | |
控制系统中断 | 水坝、水库 | 闸门失控 | 缺乏原水 |
制水系统 | 水处理系统失控 | 供水中断、公众健康影响 | |
泵站 | 停止运行 | 供水中断 | |
电力系统中断 | 水坝、水库 | 监控和控制系统失效 | 原水供给中断 |
制水系统 | 系统失效 | 供水中断 | |
泵站 | 泵站失效 | 供水中断 | |
电脑入侵 | 计算机及SCADA系统 | 整个供水系统失控 | 供水中断 |
操作失误 | 整个供水系统 | 设施损坏、系统失效 | 水质污染、供水中断 |
运行失常 | 整个供水系统 | 设施损坏、系统失控 | 水质污染、供水中断 |
煽动造谣 | 公众恐慌 |
(3)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有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在表2.3中列举出了城市供水系统可能面临的几种主要的公共卫生威胁。
表2.3 城市供水系统可能面临的公共卫生事件种类及其可能后果
威胁方式 | 影响部位 | 影响方式 | 潜在后果 |
化学污染(如重金属、毒剂、有毒有机物、有毒化工产品等) | 水坝、水库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沟渠、河道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制水系统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清水池、水塔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输水管网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致病原微生物、病毒污染 | 水坝、水库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沟渠、河道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制水系统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清水池、水塔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输水管网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
藻类大规模繁殖 | 水坝、水库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 |
沟渠、河道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 | |
清水池、水塔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 | |
污染物泄露 | 取水系统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 |
油污或放射性物质污染 | 取水系统 | 原水污染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制水系统 | 污染水质 | 公众健康影响、严重时致死 |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应急组织组成
昆明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昆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供水的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副局长、市应急局副局长、昆明警备区参谋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昆明供电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警备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自来水集团,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可根据事件处置需要临时增补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及任务分工,依据本预案开展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平时负责预案修订、组织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工作等指挥部日常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联络参与处置的单位,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有关单位和资源。指挥部下设有关应急组,构架图如下:
3.2 应急组织职责
(1)供水抢修组。由市水务局、昆明自来水集团、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抢修供水管线,营救、搜救遇险人员,疏散受威胁群众,控制危险源,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尽快使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保障城市的正常供水。
(2)监测评估组。由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统计伤员救治信息;救治、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4)污染处置组。由市水务局、昆明自来水集团、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收容、处置污染物。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牵头,武警、各类应急队伍配合,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封锁警戒区域和有关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灾区的治安,打击犯罪等。
(6)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维持处置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抢修受损、堵塞的道路、桥梁,保障救援车辆、人员顺利通行。
(7)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通信企业、人防等部门参与,负责突发供水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各类应急队伍配合,主要负责突发供水事件处置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和物资运输、道路引领等工作。
(10)信息发布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昆明自来水集团、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整理、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件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等信息,组织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1)市场稳定组。由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打击突发事件发生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对外工作组。由市外办牵头、市台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事宜,接待、协调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3)专家技术组。由环境监测评估、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卫生安全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土建、水处理、管道施工、地质、气象、通信、救灾、损害索赔等突发供水事件处置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处置建议等专业技术支持。
(14)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负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接收、发放救济款物;对伤员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除以上各工作组,还应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昆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各成员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对用水、节水科普知识以及配合水务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有关宣传内容的报道。
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与市直其他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代表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内外有关部门的技术、物资支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向境内外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通信企业,负责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通信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县(区)两级学校开展供水安全检查,督促各学校疏通内部排水管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师生供水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师生安全转移,并报告指挥部。
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区域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城市应急供水物资以及破坏城市应急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城市应急供水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应急区和危险区域交通临时管制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救援部队参与工程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任务。
市财政局:保障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随时提供有关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生事件时,监督检查事故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污染源的调查取证及监控,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区域水环境的监测。组织对城市供水应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在建、已建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设施齐全,督促、指导各区及建设业主完成在建、已建尚未验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设施齐全,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供水计划;负责代市人民政府管理直管公房的供水安全,做好昆明城市危房的供水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排险和紧急情况下的群众转移疏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组成员城市供水应急处理的通行;及时提供交运部门城市供水损失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城市应急供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开展重要江河流域和湖泊防洪规划、涉河工程建设等供水管理工作;负责江河洪水和旱情的监测预报;负责全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做好滇池流域水源流量以及各水库备用水源流量的监控,及时与省水利部门联系;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好供水应急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从商场、超市、菜市场调配(征用)应急区急需的生活日用品、方便食品、桶装水、矿泉水、蔬菜、猪肉等物资,组织协调应急区应急物资的供应,并行使管理职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应急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应急区疫情和防治信息;负责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监测和水质卫生安全评估以及数据收集和汇报工作,加强预防疾病流行监控工作,参与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工作。
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昆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应急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救灾信息。
市外办:负责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事宜,负责接待、协调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市滇池管理局:认真做好滇池、草海的水位调控工作,确保滇池、草海、出入滇河道沿岸及上下游防洪安全;负责城市排水行政管理,组织城市排水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上级指示,参与协助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主要负责营救遇险群众、转移重要物资、协助参与工程抢险、排险以及城市应急送水等城市应急供水任务,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事件受灾区的正常生活。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情况资料。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预报和水文情况分析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主要河段、水文站、水库站、雨量监测站的水位、流量、雨量,对极端天气做出预警预报,为城市供水应急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信息。
昆明供电局:负责所辖供水设施的供电安全;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城市供水应急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应急措施的电力供应和灾后电力恢复;负责保障事故地区和供水系统电力供应;用户供水设施、电气设备、供电线路突发故障时,供电局有关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用户进行抢修。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做好铁路运输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修复铁路设施;按指挥部要求,优先安排铁路运输保障城市供水应急工作。
昆明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应急责任人的申请,遵照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武警部队参加供水应急工程、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供水应急秩序和应急区的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供水应急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检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供水设施设备及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督促机场做好供水应急工作。
昆明自来水集团:本预案规划范围与昆明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相一致,公司应按照制定的供水抢险具体预案,组织调动本单位一切力量投入应急抢险工作,协调省内外行业的专家,予以技术及工程抢修支持,保证生产正常和供水安全。同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新闻通稿,报送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4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4.1 分级应急措施
4.1.1 Ⅰ、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立即启动本预案,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成立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各应急组,明确各应急组职责,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调用县(市)区一切力量和资源,全力应对突发事件。
4.1.2 Ⅲ、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经报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成立由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负责的指挥部,依托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昆明自来水集团,在市级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置。
昆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如下: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分为突发水质事件应急措施和供水应急调度措施两个方面。
4.1.2.1 突发水质事件应急措施
为及时提供水质监测信息,快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突发水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突发水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如下措施应对供水水源污染及净水生产和输配水过程中的突发水质事件。
(1)特大突发水质事件
当发生由于水源受到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供水生产及输配过程中出现毒理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造成12小时四分之一以上供水范围停水的,或者100人以上用户出现不适症状的特大突发水质事件时,昆明自来水集团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确定启动政府有关应急预案,取得社会力量的支持和援助。
(2)重大突发水质事件
当发生由于水源受到污染、藻类大量爆发(藻含量达1千万个/升)、水质严重恶化,供水生产及输配过程中出现毒理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造成12小时四分之一以内供水范围停水的,或者100人以内用户出现不适症状的重大突发水质事件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若水源水出现任何一项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或挥发酚类等污染物质含量异常,超过国家规定值时,则应停止使用污染的水源,调用其他水源。
②若出厂水出现毒理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任何一项指标超标时,则应立即停止供水。查清造成水质污染的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污染的净水构筑物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供水。
③若管网水出现毒理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任何一项指标超标时,则应立即采取局部停水措施,对污染管道、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通水。
(2)较大突发水质事件
当发生水源水质严重恶化,对供水生产或出厂水水质造成较大影响。出厂水出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性指标异常;浑水浊度持续1小时以上超过1NTU(低于3NTU)、余氯1小时以上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0.3mg/L或出厂水总氯大于2.0mg/L。 管网水大面积出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异常,市民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等较大突发水质事件发生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若由于季节、气候变化导致水库浑浊度升高、藻类增加(藻含量达5百万—1千万个/升)时,可采取调整取水口位置的方式,避开由于取用高浊、高藻水对净水工艺的影响。
②若水源仅浑浊度突然升高、感官性指标和一般化学性指标(铁含量0.3—0.5mg/L)异常时,水厂可以通过调整投药量等强化常规工艺的措施进行处置。
③若水源受到污染,铁含量达到0.5mg/L、锰含量0.1mg/L以上时,可采取在取水口投加高锰酸钾氧化剂的方式进行处置。
④若水源水质严重恶化、藻类爆发(藻含量达1千万个/升以上)产生恶臭、恶味时,可在取水口对原水进行二氧化氯预氧化、投加粉末活性炭等方法去除污染。
(4)应对一般突发水质事件
当发生水源水质恶化,但通过强化常规工艺可以去除。出厂水浊度1小时以内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1NTU(低于3NTU)、余氯持续1小时内超出控制范围。管网水局部短时出现异臭异味、异色混浊、出现少量泥沙、锈水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异常,但对市民的健康没有造成影响等一般突发水质事件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供水生产、检测人员如果发现水质异常,有超标趋势或已经超标时,必须立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②对于供水生产突发水质事件,通过调整净水工艺进行处置。
③对于供水输配突发水质事件,由管网维护人员和水质监测人员到现场对局部管网采取排放泄水等方式进行处置。
4.1.2.2 供水应急调度措施
因突发重大、特大水质事件,取水、输水及净水厂工艺无法解决,需切换水源时,或者输水管道事故导致无法正常供水时,应采取供水应急调度措施,具体如下:
(1)掌鸠河引水工程事故应急措施
①加大松华坝水库水源供给及相应水厂供水量;
②清水海引水工程通过大石坝水库、冷水河引入松华坝水库;
③调用柴河、大河水库水源补充到五水厂;
④通过配水管网调配供水;
⑤视情况启用牛栏江应急备用水源补给工程通过盘龙江底管道输送原水至一水厂、五水厂、六水厂。
⑥视情况启用牛栏江滇池补水出口(瀑布公园)—七水厂—松华坝连通应急工程应急供水。
(2)松华坝水库事故应急措施
①加大掌鸠河、清水海水源供给及相应水厂供水量;
②通过配水管网调配供水;
③调用柴河、大河水库水源补充到五水厂;
④视情况启用牛栏江应急备用水源补给工程通过盘龙江底管道输送原水至一水厂、五水厂、六水厂。
⑤视情况启用牛栏江滇池补水出口(瀑布公园)—七水厂—松华坝连通应急工程应急供水。
(3)清水海引水工程事故应急措施
①金钟山水库前引水隧洞出现事故时:
启用金钟山应急泵站,启用金钟山水库水源;通过配水管网调配供水;视情况启用牛栏江—清水海引水线路(上对龙)连通应急工程应急供水。
②金钟山水库后输水管线出现事故时:
通过配水管网调配供水;视情况启用牛栏江—清水海引水线路(上对龙)连通应急工程应急供水。大河、柴河水库事故应急措施;石牛山高位水池、马金铺水厂应急供水加压泵站向马金铺片区调配供水。
(4)宝象河水库事故应急措施
①开启宝象河水厂与第八自来水厂的联络管阀门,调配八水厂出水;
②通过配水管网调配,主城区水厂供给宝象河水厂供水区域。
(5)自卫村水库水厂水源事故应急措施
①通过西翥水厂主输水管输送清水至自卫村水厂的供水范围。
②通过配水管网调配。
(6)供水工程均出现事故应急措施
开启应急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包括:地下水(已开采或封停)、滇池水以及城市区域内瓶装水。
地下水由昆明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开采、经净水处理后供应;自来水五水厂能净化处理滇池水,紧急情况下能作为应急供水水源。
5 预案运行机制
5.1 监测
5.1.1 气象水文、自然灾害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及水库管理部门做好气象、水文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为昆明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5.1.2 工程信息
(1)取水工程信息
昆明市的取水工程大多为水库,如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和清水海水库等,还有的取水工程需经较长的取水线路,例如云龙水库引水工程、清水海水库引水工程,为此需要做好水源点的取水工程信息收集工作。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定期向执行水库调度指挥权的当地水务局报告。当水库蓄水量不足时,也应向水库直辖的当地水务局通报,按相应的结论作出水库运行调度。
引水工程鉴于多为长距离单管线引水工程,需要对工程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出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取水工程供水的稳定性。
(2)制水工程信息
制水系统多指自来水厂,由于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的公开性,自来水厂存在许多隐藏的风险。为此,需要切实对自来水厂运行及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的监测,务必在发生制水突发事件时,能将有关信息准确、迅速地反映到指挥部,为指挥部安排处理突发事件做准备。
(3)输配水工程信息
城市供水的输配水管道联系着水厂和用水户之间,是城市基础建设重要一环,为防止输配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要对城市内重要输配水管网进行检测,在发生输配水工程突发事件时,相应的工程事故处理组能尽快赶到现场。
5.1.3 公共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督预测的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通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几率较高、影响较大,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市应急办。
5.1.4 卫生事件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源水和供水水质的卫生检验,按照水质监测有关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昆明市市政供水的水质进行检验,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昆明自来水集团和各自来水供水单位负责昆明中心城区供水系统的运行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工作。
5.2 预警
5.2.1 预警系统
城市供水应急预警系统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水源地来水预警
昆明市的主要水源为云龙水库、松华坝水库、清水海水源工程组等,根据当地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通过城市供水监测系统提供的实时监测信息,对城市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2)城市供水预警
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城市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及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5.2.2预警级别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供水事件的预警级别应相应地划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Ⅱ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Ⅳ级、Ⅲ级预警由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方案。
(2)指令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水质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调集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2.3预警信息上报和通报
为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反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供水应急机构报送本部门、行业、系统灾情和部门、行业、系统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措施、投入、效果等供水应急信息。供水应急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要求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调查核实,随后补报详情。经本级和上级供水应急机构采纳和发布的突发事件、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供水应急部门应组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5.2.4 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供水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或橙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Ⅰ级或Ⅱ级突发供水事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机构发布。
(2)市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可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Ⅲ级突发供水事件。
(3)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报请市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Ⅳ级突发供水事件。
(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供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供水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供水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5 预警措施
(1)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②发布预警公告;
③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2.6 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2.7 预防预警行动
(1)做好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应急供水的思想准备。
(2)做好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城市应急供水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应急供水责任人、应急供水队伍和供水突发事件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应急供水专业机动抢险队和应急供水服务组织的建设。
(3)做好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旱损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输配水设施等各类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做好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事件应急方案。对昆明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要做好各个供水片区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相应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城市供水。
(5)做好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应急供水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在供水突发事件易发重点区域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
(6)做好通信准备。保证预警反馈系统的运行完好,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及下达。
(7)做好城市供水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城市供水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5.3 预案启动
城市供水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预警级别,明确有关供水突发事件的通知范围,应急的启动程度,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力量、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等。
应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和专家会商制度。其中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应由应急指挥机构直接启动;Ⅲ级、Ⅳ级应急预案应通过会商后由应急指挥机构启动。
需要指出的是,本预案仅考虑昆明市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影响昆明市城市正常供水相应的启动程序,当发生更高一级的突发事件,如大型地震灾害,大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恐怖活动等情况时,本预案需遵循更高一级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启动程序。
5.4 先期处置
5.4.1 突发供水事件的评估
评估内容:明确突发供水事件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评估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事件的需求等。
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应急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4.2 突发供水事件的确认
Ⅰ级供水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确认;Ⅱ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Ⅳ级和Ⅲ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5.4.3 突发供水事件的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供水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供水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4.4 供水突发事件的扩大应急
(1)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达到Ⅰ级或Ⅱ级突发供水事件标准的,事发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应超过2小时。同时,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待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2)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报告,达到Ⅲ级突发供水事件标准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①成立市指挥部,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
②市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
③发布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④对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⑤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⑥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昆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⑦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指挥部指挥长到现场指挥;
⑧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市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⑨传达、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
(3)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突发供水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5.5 应急响应
5.5.1 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级别
按突发供水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
①发生Ⅰ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②发生Ⅱ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③发生Ⅲ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
④发生Ⅳ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2)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持。
①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②Ⅱ级响应由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③Ⅲ、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内容
Ⅰ、Ⅱ级响应时,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与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有关保障部门、供水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供水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③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到现场调研分析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④派出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Ⅲ、Ⅳ级响应时,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与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有关保障部门、供水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报告突发供水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③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到现场调研分析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④及时上报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5.2 突发事件报告
昆明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召开指挥部会议,在45分钟内要将突发供水事件的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同步通报至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启动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指挥部要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步通报至有关单位,办公室要力争在30分钟内将突发供水事件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局汇总核实后在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具体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5.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共享和处理原则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迅速、准确和直报”三原则:
①迅速:最先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②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应主观臆断;
③直报:发生严重、特别严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报告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信息共享和处理内容
①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其真实性,应判定事件类别和级别;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1小时内指令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核实。
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③根据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报告,应急指挥机构应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④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并应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赶赴事件现场。
⑤可能或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供水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可能或发生Ⅲ级突发供水事件,涉及或影响相邻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可能或发生Ⅳ级突发供水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
5.5.4 通讯
(1)建立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信息;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及其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渠道畅通。
5.5.5 指挥和协调
(1)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确认供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市级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②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③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④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
⑤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⑦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由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5.5.6紧急处置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报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②迅速派人赶赴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信息收集工作;
③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共同实施供水应急和紧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④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报送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可直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当地应急力量不足时,应报请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5.5.7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供水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并制定有关预案,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应急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由市城市供水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主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预案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本预案及相应各级预案,各级供水抢修、救援工作能得到有序的进行。
(2)应急队伍保障
对实际可用的供水应急队伍情况进行保障。
(3)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财政对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Ⅳ级及以下级别的突发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供水企业、责任单位、县(区)政府负责。
(4)物资保障
做好各类突发供水事件应急物资、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维护、备勤、征用工作。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等部门,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输。紧急情况对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由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人员防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根据不同类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对抢险救援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之前,为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5.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组织秩序、决策程序进行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当地群众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
5.5.9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5.6 应急结束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危险因素己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经供水运行确认,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对于Ⅰ、Ⅱ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①恢复正常供水后,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结束,或者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经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审核批准后结束;
②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状态终止后,继续对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2)对于Ⅲ、Ⅳ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①由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②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对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供水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突发供水事件单位负责编制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
(3)做出应急过程评价。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实施;
(4)突发供水事件事发地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有关应急预案。
5.7 善后处置
(1)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制定措施进行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对于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制定补偿措施。
(2)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3)制定措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结束后的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
(4)确定城市供水应急事件事后调查与评估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时间要求、结果及报告方式。
(5)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按国家有关程序成立的事件调查组承担。严重、特别严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总结和分析经验、教训与不足,提出安全建议等。
6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6.1 保障措施
(1)制定人力资源保障措施。建立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联动协调机制;有关类别供水应急保障部门要建立突发供水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加强供水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必要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物力保障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各应急保障部门及供水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同时增加应急处置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贮备。
(3)制定物资财力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并对物资储备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所需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资金,并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供水事件应急需要,可先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特殊紧急状态下,经报指挥部领导同意,可先开支后补办审批手续。
(4)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措施。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5)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措施。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制定治安维护保障措施。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疏散、抢救人员,设立现场警戒等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发生。
(7)制定通信信息保障措施。各供水应急有关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供水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和供水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信息畅通。
(8)制定科学技术保障措施。提高供水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改进技术装备;建立供水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2 监督管理
(1)做好宣传和培训。各供水单位及供水主管部门加大用水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节水意识,提高公众对突发供水事件的防范能力;各供水单位和有关保障部门加强突发供水事件有关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监测人才。
(2)做好演练(习),各供水单位和有关保障部门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有关的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供水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制定城市供水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习)方案,确定组织方式、规模、人员和物资设备。
(3)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包括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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