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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212-402791
文号
昆政办〔2022〕71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1-2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及托管磨憨镇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 3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2.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2. 5校园食品安全事件

校园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根据《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其调查处置实行提级管理。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发生死亡病例的,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或伤害人数5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

事故定级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 1市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成立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人任总指挥,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督促有关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和市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对定性为较大(Ⅲ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协助单位协作分工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分工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有关产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商标侵权和广告违法的调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禽畜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交流行病学调

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答。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及校内食品经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市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水源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市委宣传部:指导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配合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主管海关: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对海关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运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1个市级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市监委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直接或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市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4)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检测评估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配合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等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 6县级应急指挥部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与报告

4. 1监测预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体系,加强地区间、部门间信息沟通交流,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 2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属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报告;

②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

关部门,并继续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③经初步核实,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④经初步核实,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收到报告后,应分别向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办)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⑤经初步核实,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各地食品安全办应当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在获知信息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进展情况应当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对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紧急信息,事发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办在上报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⑥经初步核实,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各地食品安全办应当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在获知信息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进展情况应当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对符合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紧急信息,事发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办在上报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报告内容:

①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②阶段报告。既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③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 1市级应急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初步核实,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

到较大(Ⅲ级)以上事故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 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Ⅲ级响应;国家、省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在县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 3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属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涉外部门做好有关通报工作。

5. 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危害因素的消除的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 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①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②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③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6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 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5)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6. 2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 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本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型超市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 2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应急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 3预案制定与修订

随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 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 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20〕7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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