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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现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施工项目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对涉及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执法范围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政府和管委会按照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日常安全巡查、监控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个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自觉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动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活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边界警示标志,建立数据库,提供公众查询,并开展广泛的宣传。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设置的边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第三章 施工作业活动管理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第十三条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及影响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功能使用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十条中施工作业活动时,外部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和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情形书面回复意见:

(一)施工作业活动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要求的意见;

(二)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以消除的,应当提出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

(三)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目前没有能满足要求的保护措施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要求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作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运营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外部作业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和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应与所需评估外部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安全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外部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包括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专项检测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安全保护方案论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开展论证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论证结论。论证事项涉及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论证。

第十八条 取得同意的外部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依法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结论需要进行监测、检测的,外部作业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作业项目和受其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检测,并对作业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监测、检测结论及报告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反馈。

第三方监测、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应与所需监测、检测外部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外部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监测、检测结论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状态及时调整现场施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

监测、检测单位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外部作业单位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作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施工项目完成施工作业后,外部作业单位应当将外部作业完工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并提供有关资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部作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章 安全保护巡查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各项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管理制度,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巡查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环境面貌和地面上常规施工作业活动纳入属地城市管理网格化系统进行管理,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应当强化常态化监督巡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依法巡查,对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有关技术要求实施的;已办理施工许可,未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的;

(二)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及有关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未消除妨害的,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险情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外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第三十条 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遇险等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影响、减少损失。必要时应当暂停有关线路运营,确保运营安全。暂停运营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接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9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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